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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保险研究
主办:中国保险学会
ISSN:1004-3306
CN:11-1632/F
语言:中文
周期:月刊
期刊分类:保险
期刊热词:
“养老金与投资”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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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研究(三)(2)

来源:保险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10-1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3)被保险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2)年金保险 (课题牵头单位: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终身寿险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

(3)被保险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2)年金保险

(课题牵头单位: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终身寿险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因此,终身寿险是不定期的死亡保险,提供终身保障,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无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应给付保险金,其作为保险金信托最主要对接的保险险种,满足了保险金给付这一先决条件,同时有相对较高的保额,可以在时间和金额方面对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提供较为完善的保障,满足保险金信托的设立要求。

保险金信托是保险与信托的结合,应同时符合保险法律法规和信托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中,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影响信托公司受托管理责任,信托法律法规对于信托当事人及信托财产的要求也影响保险金信托委托人的确定、对接保险产品类型以及信托财产价值确定等事项。

《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对保险产品的选择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这主要是因为:一是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保险产品,其先决条件是保险金给付,所以出险概率更低的意外险等保险产品较不合适;二是要求保险金给付金额较大,多具备保障未成年及弱势家庭成员目的,因此给付金额波动较大(例如投资连结险)的保险产品也不适合设立保险金信托;三是从需求角度而言,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对保险赔付金的需求与信托的初衷背道而驰,则此类产品置入信托意义不大,比如对赔付金的需求较为急迫重疾或全残产品;四是管理方面,保险金信托运行周期较长,涉及服务主体较多,信托公司需综合考虑成本与收益的配比关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具有较强传承、养老或教育规划功能或者具有较高现金价值的终身寿险和年金保险成为保险金信托的最佳标的资产。

最后,保险金信托受托人的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类。约定义务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保险金信托的信托合同中约定。法定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遵守信托文件约定的义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二是忠实和谨慎的义务,保险金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忠于委托人所托,对保险金信托尽到忠实负责、善良管理的义务;三是尽职管理义务,主要是指在保险金信托的开展中,为实现委托人的信托目的,对于信托财产的使用,受托人应当尽职尽责、谨慎管理;四是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义务,保险金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应当分别管理;五是记录、报告和保密义务,保险金信托的受托人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时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六是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保险金信托的受托人应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七是清算义务,保险金信托终止时,受托人负有对信托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的义务。

(二)信托方面的法律与监管要求

(1)投保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的相应权利义务作了规定,具体内容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见表1)。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大额年金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次或按期交纳总额较高的保险费,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可以按年、半年、季或月给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期满。年金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因此大额年金险具备保险金给付和保额较高的基本条件,也是保险金信托主要对接的保险险种。


文章来源:《保险研究》 网址: http://www.bxyjzz.cn/zonghexinwen/2022/1017/1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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