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可以丰富服务内容、完善保险产品的功能,通过对保单后的服务安排提供补充,拉升大额保单的销量,实现客户增加和业绩增长。同时由于保险金信托的长期性和安全性,还能通过为客户提供更长期的资产规划,进一步增加客户黏性,从而使得公司在总体业绩、长期客户以及服务质量方面获得全面提升,增强行业竞争力。
(2)灵活安排利益分配
保险金信托相关当事人的设置除了满足信托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要求外,还需要受到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险金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由于信托委托人即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实践中要符合我国《保险法》中所要求的“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二是受托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角色问题,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受托人具有多重身份,信托公司会被指定或者变更为保险受益人,因而可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三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要符合此项要求,但与原保险受益人不需要完全一致;四是在以终身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中,其被保险人无法成为该部分信托财产所对应的受益人;五是不同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
(4)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特点不同
保险产品的理赔资金赔付给受益人之后,受益人对资金的处置便不再受到任何限制,因此受益人对资金的使用可能有悖于投保人的初衷,甚至无度挥霍。保险金信托则可以有效避免此类风险,可以通过信托资金的分配频率、条件等限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合理进行资产管理、运用和分配,充分保障财产的合理使用。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在功能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从信托目的来看,二者都主要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目的。从信托利益的归属来看,家族信托是他益信托,受益人是包含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目前行业实践中操作的保险金信托,也主要以家庭成员或亲属为信托受益人。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存在多个角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家族信托当事人的监管要求较为明确。一是在委托人方面,“37号文”中对家族信托提出了明确定义,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个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方面,家族信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其受益人是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则不能视作家族信托;三是在受益人的设置要求方面,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托不能成为自益信托。
(5)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业务交叉
一般的信托产品投资中,委托人虽然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资产保值增值,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信托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收益或高或低,甚至会出现亏损;而在保险保障中,以终身型年金险为例,保险的收益将在合同签订后锁定终身,因此具备基础的收益保障,再进一步通过保险金信托的架构,可以获得相对有保障的资产保值增值,其投资风险更低,获取收益更为稳健。
对信托公司而言,可以通过保险金信托进一步加强信保合作。除传统的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方式外,引入资产端的合作,同时丰富客户渠道。如果未来有更多的寿险产品能够与信托通过保险金信托实现对接,不仅增加了寿险的附加价值,无疑也会为信托公司注入一笔优质的长期资金。此外,保险金信托提供长期服务,可以全面提升信托公司的财富管理水平,通过对客户的长期吸引力为信托公司提供持久稳定的业务资源,进一步促进信托行业回归本源,有利于信托公司进一步提高主动管理能力。
保险金信托在保险保障的基础上结合了信托产品的优势,较之保险产品,可以充分实现受益范围更广泛、资金给付更灵活、资金保障更独立、资产分配更安全、资产增值更有效。
(三)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的意义
3.保险金信托与其他信托相比的特点
在实践当中,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还存在业务交叉。一方面,对于信托规模在 1 000万元以上的保险金信托,可以设置为家族信托,也可以将保单和其他财产共同置入家族信托。对于包含保险金请求权在内的家族信托,应当注意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方面的要求:首先,在受益人安排方面和常规保险金信托不同,不得为完全自益的信托;其次,若以终身寿险保单置入信托,还应当符合终身寿险对受益人的限制。
文章来源:《保险研究》 网址: http://www.bxyjzz.cn/zonghexinwen/2022/1022/1707.html
上一篇:保险金信托研究(三)
下一篇:保险研究外文参考文献(保险英语论文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