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类型
其次,在保险金信托的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地位重要,享有相应的权利,其权利的范围、行事方式等均需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一是与受托人履行信托职责相关的各项权利,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具有名义所有权、管理和处分权,以及对不当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异议权,并享有可以代表信托起诉和应诉的权利;二是与受托人履行信托职责不相关的权利,即受托人因提供信托管理服务而自身享有的权利,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若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是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
(3)信托财产的可转让性
其次,保险金请求权具备处置性,可以用于设立信托,具备了设立保险金信托的基本条件。委托人合法所有的保单不属于法律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并且在不是共有财产、不是附属于其他权利之下、不是约定不得转让的财产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自由处置,设立保险金信托。
我国《信托法》第十一条将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作为信托无效情形之一加以规定。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财产的确定是要求信托财产从委托人自有财产中隔离和指定出来,而且在数量和边界上应当明确,即信托财产应当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以便受托人为实现信托目的对其进行管理运用、处分。
2.保险当事人及相关主体
(2)信托财产的合法性
3.保险金信托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负有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义务,以及因不履行此项义务而发生的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而原则上在信托生效后,委托人对受托人和受益人也不再负有任何义务和责任。因此,在信托成立后、生效前,委托人应当履行其法定义务和责任。在信托生效后,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具体要以相应的信托文件约定为准。
其次,保险金信托生效后,委托人不再享有相关财产性权利,包括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和收益权。同时,按照《信托法》规定,虽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本身不享有财产性权利,但信托的目的是实现委托人的意愿。因此,委托人基于其设立信托的地位,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具体可以分为法定权利和保留权利两类。
最后,在信托关系中,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在信托生效后原则上没有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应负有的责任和义务,但仍可能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例如法定直接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下应当承担的特定义务,或者信托文件中规定的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保险方面的法律与监管要求
设立信托对信托财产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合法性。我国《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此外,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还应当具备转让性。
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保单资产,应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性权利,应在设立信托时提供完整的文件证明材料,并确认该等特定保险金请求权未进行质押、转让等任何处分,保险金请求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3.保险金请求权
4.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应满足特定要求
我国《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信托无效。信托财产的合法性要求是指,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是合法取得并占有的财产。委托人对该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主张权利。
委托人须将拟设立信托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托人,因此,设立保险金信托的财产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本文源自中国信托业协会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的相应权利义务作了规定,具体内容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文章来源:《保险研究》 网址: http://www.bxyjzz.cn/zonghexinwen/2022/1017/1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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